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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jcc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次数:139

(2005年2月1日)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执纪和依法监察的能力。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各个工作环节。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坚持注重制度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把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依法公开,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引导他们正确履行义务;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对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经过努力,使信访举报工作法规制度基本健全,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切实增强,信访举报当事人民主权利得到保障,信访举报环境明显改善。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 

  加强制度建设,必须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注重适时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要经常阅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基层接待群众。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逐步推广网上举报,拓宽信访举报受理渠道。 

  完善来信处理制度。建立健全收信登记、送阅审批、转办催办、查办结案、复信回访、立卷归档等规章制度,促进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信息反映制度,加强综合分析,定期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完善处理重要来信的请示、报告制度,避免处理的随意性。对重复来信和人数众多的联名来信,要加强跟踪督办,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对署实名举报,要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 

  建立健全来访接待制度。逐步建立完善首访责任制,坚持哪一级机关接谈、哪一级机关负责的原则,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问题,要一办到底,限期将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答复来访人;对应由下级办理的问题,要加强催办督办,直至问题妥善处理。建立健全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部门的职责,并通过信息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出现重大集体访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疏导,妥善处理。要增强预见性,针对群众上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对严重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对重大重复集体访,要分析成因,注意查处少数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对重点来访人员、集体访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就地解决。在基层,对影响面较大、反映侵犯群体利益问题的集体访,经批准可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调查。 

  健全举报电话处理制度。耐心接听举报电话,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对紧急、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在县和县以下基层单位逐步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有关法规制度、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对涉及群体性利益以及重大、复杂的信访问题,可通过适当方式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信访举报人反馈。必要时可要求有关组织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有条件的可举行听证。通过公开,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要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受理机关应作出回避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对检举、控告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要探索维护被检举、控告人权利的措施和办法,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保障申诉渠道畅通。要规范申诉信访的处理办法,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范围的,由本级机关申诉复查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机关直接受理范围的,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要建立信访、审理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处理申诉复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疑难、复杂的申诉复查案件。 

  四、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 

  加强信访举报宣传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使广大群众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受理范围、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在信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引导信访举报人正确行使权利。要引导群众署实名举报、逐级举报。提倡实行双向承诺制度,受理机关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举报,信访举报人承诺维护信访秩序。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以及应由其他单位或部门受理的信访问题,要告知信访举报人受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少数妨碍信访秩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规范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行为。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定程序,负责任地进行检举、控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意见,不得无理纠缠。要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带头参加集体访,严禁煽动、策划、组织集体访。对不听劝导,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信访举报件内部归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访举报件由信访举报部门统一受理、转办和管理。对分流到本机关其他部门的信访举报件,信访举报部门要掌握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办理和管理制度,对需要发函或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定期催办督办信访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催办督办要制订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下级机关呈报的信访案件处理结果要严格审核,必要时可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承办人和呈报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集体研究决定。 

  加强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体排查机制,重要案件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人组织纪检监察室、信访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研究处理意见。信访举报部门内部要合理分工,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定期轮岗。逐步建立外部监督机制,重视群众对不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举报的反映,对违纪违法者要严肃处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信访举报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的责任制。逐步实行信访举报工作过错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结合实际,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分步骤推进。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